1、查处侵犯“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6年9月,当事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中国国际秸秆产业博览会”上使用了 “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我局对该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由于调查期间注册商标“秸秆文化节”权属被提出异议,我局依法该中止案件。2019年1月 “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争议案终审判决,维持商标注册,我局重启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秸秆文化节”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展会活动中擅自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罚款1万元。
2、查处侵犯 “ZWZ”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9年4月,当事人吉林省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省内某热电厂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该热电厂销售轴承4套。2019年8月,当事人将涉案轴承运输到该热电厂,经商标注册人委托人鉴定,该公司销售的4套带有ZWZ标志的轴承均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案发时该热力公司尚未签收,涉案轴承所有权仍归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4套,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查处侵犯“葵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吉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销售的药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与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葵花”注册商标图形相似的“葵花娃娃”卡通人物图形,易导致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4、查处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9年3月,当事人张某在其分包宽城区某大型商场装修工程中过程中,购进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带有“龙牌”标志的龙骨704根用于施工。经商标注册人委托人现场鉴定,涉案龙骨为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商品龙骨704根,罚款5万元。
5、查处侵犯“露水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8年11月,当事人吉林省某木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许可,销售带有“露水河”标志的强化复合地板。经商标注册人委托人鉴定,涉案强化复合地板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露水河”标识复合地板64包,罚款5万元。
6、查处侵犯“爱世克私”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张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带有“爱萨士”标志的休闲鞋。涉案的休闲鞋上“爱萨士”图案清晰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与“爱世克私”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经查,当事人且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爱萨士”牌休闲鞋260双,罚款2万元。
7、查处侵犯“奥迪”、“大众”和“保时捷”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9年10月,当事人某汽配商行从流动人员手中购进带有“奥迪”、“大众”和“保时捷”标志的汽车配件,在明知配件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具有主观故意,此行为易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奥迪”标识汽车配件486个,“大众”标识汽车配件2个,“保时捷”标识汽车配件99个,罚款7万元。
8、查处侵犯“FILA”、“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8年12月,当事人某服装超市在外地推销者手中购进“FILA”服装、“GUCCI”箱包等商品进行销售。经商标注册人委托人的现场鉴定,涉案商标商品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GUCCI”箱包12个,“FILA”服装143件,“FILA”包12个,“FILA”帽子8个,罚款11000元。
9、查处侵犯“FOMOCO”和“福特”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9年6月,商标注册人委托人投诉西新经济开发区某汽配商店销售外包装带有“FOMOCO”和“福特”商标标识的商品,涉嫌侵犯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商品空滤25个,机油滤181个,火花塞105个,罚款2万元。
10、查处侵犯“VW”、“GM”、“HONDA”、“FUYAO”、“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林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VW”、“GM”、“HONDA”、“FUYAO”、“TOYOTA”商标汽车玻璃共计500片进行销售。经商标注册人委托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VW”商标玻璃106片、“GM”商标玻璃71片、“HONDA”商标玻璃25片、“FUYAO”商标玻璃200片、“TOYOTA”商标玻璃32片,罚款3万元。